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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8-4-15  责任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各市环保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投资增长过快、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规范措施。《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也将造成事实排污的企业排污量纳入统计范围。我局前年以来集中开展了清理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违法建设的问题还是屡禁不止,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依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展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按环评规定建设环保设施、试生产后长期不验收、违法生产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凡未经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评文件允许其建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凡未按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含试生产)。对存在于你市辖区内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不论应属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都要严格清理查处、上报,不得漏报、隐瞒不报。
  二、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行为。对清理出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按审批权限,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环评结论可信、环境保护可行的,依法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当,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同意继续建设,限期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已下达限期补办手续通知,逾期未补办的,处以罚款,停止建设。
  三、坚决打击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已投产的建设项目,按权限依法处理。其中,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并处罚款。
  四、各市环保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选择一批典型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长期不验收的项目严肃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将项目查处情况分两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类)、2007年6月31日之前和之后两个时段进行汇总登记,并将汇总情况及书面总结于2008年2月底前报我局。其中,违反环评制度类部分报我局开发监督处,违反“三同时”类部分报我局综合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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