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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
| 日期:2008-4-15 责任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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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检查和评估各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国务院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决定在2008年1月10日至25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从有关省各抽调一名普查人员与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10个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负责对各省普查准备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核查地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服从国家核查组安排,协助国家核查组工作。 (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组长由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指定有关人员(普查办各主任、组长)担任。 二、核查方法 按照国家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主要采取座谈、审查、议查、随机抽样、重点核查、入户调查等方法。 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在满足质量控制要求,考虑污染源的数量、种类及分布,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的前提下,在各省抽取2个区(县、市、旗)的各1个街道(乡、镇)为样本,样本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均作为核查对象。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对象所在地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建、人员到位情况,部门配合与分工情况;重点源监测、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宣传计划等各项准备工作进度;普查经费预算编报、落实及管理情况;工作简报与制度建立情况。 (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是否全部参加过培训,培训质量情况。 (三)被核查地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是否全部进行过清查摸底,是否重复登记或有遗漏,清查表指标及污染源分类是否正确。 四、具体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具体步骤 1、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抵达各省后抽取样本,并对协助核查人员进行培训。 2、到达样本区,检查所在县(市、区、旗)准备的污染源普查机构、经费、宣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录及培训名单、《单位清查底册》、《单位清查表》、《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等相应资料。 3、召开座谈会,掌握样本所在县(市、区、旗)的普查准备阶段总体情况,并作相应记录。 4、调出样本区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名录及培训名单,核查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随机找5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询问培训的内容,以了解培训的质量,确保普查相关内容培训到每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计算“人员漏训率”,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5、调出样本区的单位清查相关资料,根据资料的内容对清查表进行审查。对已经进行过清查且所填资料信息无误的单位,在《污染源单位清查一览表》上作出标记。 6、对样本区的重点单位和区域、未进行入户清查摸底且所填信息有误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组织入户调查并记录相关信息,填写《单位清查表》,并作为清查的漏查单位,计算“单位漏查率”;对重复出现的单位计算“单位重复率”,对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单位“单位错误率”,并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7、查看样本区各类污染源《清查表》和确定的普查对象表相比较,核查普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月7日(周一)各组人员集中北京; 2008年1月8日(周二)全体人员核查工作会议; 2008年1月9日(周三)出发到各地; 2008年1月10日(周四)-1月25日(周五)现场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核查方案,按标准完成核查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和各省级、地市级及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增加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加强配合与协调。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疏、不漏,不讲情面,不留死角,并做好核查笔录,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如果发现错误较多,应要求有关地方重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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